陈晓萍律师亲办案例
海南某服务公司与海南某开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70万
来源:陈晓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5
浏览量:3406

案件概述:

  2017年3月31日,某服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某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某服务公司代理某开发公司沿海内贸集装箱的运输业务。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结算期限为次月31日前付清上月发生的所有费用。2018年7月2日,某开发公司向某服务公司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书,确认某开发公司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未付的运费为666431.02元,承诺在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并按月息2%计算利息。2017年12月产生的运费183859.28元,从2018年1月1日计算利息;2018年1月产生运费86925.2元,从2018年2月1日计算利息;2018年3月产生运费92941.78元,从2018年4月1日计算利息;2018年5月产生运费204140.6元,从2018年6月1日计算利息;2018年6月产生运费98564.16元,从2018年7月1日计算利息。某开发公司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运费及利息,2018年10月24日,某服务公司委托我所陈律师向某开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某开发公司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运费及利息。同年10月26日,某开发公司回函对拖欠某服务公司运费666431.02元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8年11月10日对所欠运费给出结果。2018年12月5日,某服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某代理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某开发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纠纷管辖地法院。 某开发公司仍未在承诺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运费及利息,某服务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

  根据某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某代理协议书》、《付款承诺书》、《某代理协议书补充协议》等证据材料研究分析后,明确了对案件有利的信息。经过与某服务公司商讨后,于2018年10月24日向某开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某开发公司收到律师函后3日内付清运费和利息。两日后,某开发公司回函对所欠某服务公司运费合计666431.02元予以再次确认。

律师认为:

  此案争议焦点为应向原告某服务公司支付的运费及利息。原告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某代理协议书》后,依约提供运输服务,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运费。关于被告欠付运费的事实,有《付款承诺书》为证,被告在《付款承诺书》中承诺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付款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服务公司支付运费666431.0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分别以183859.28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运费之日止;以86925.2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运费之日止;以92941.78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运费之日止;以204140.6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运费之日止;以98564.16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运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内容由陈晓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晓萍律师咨询。
陈晓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33好评数16
  • 咨询解答快
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5层5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晓萍
  • 执业律所:
    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9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海南
  • 地  址:
    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5层501室